2012年4月6日 星期五

莫讓弱勢農工成為自由貿易協定下的釘子戶


近期,台北市文林苑因都市更新而被拆除之事件引發國人對於都更議題的廣泛討論,新聞報導中的電視畫面讓人於心不忍,然政府單位則是於法有據,難有消極不作為的裁量空間,此種公私部門因立場不同而有不同作為的事件在接下來我國積極參與的自由貿易談判中亦將頻繁出現,相關的資訊有必要讓國人能先期掌握,以避免社會因缺乏共識及相對補償機制而使得贏者圈與其他利益受到損害的部門之衝突更加擴大,造成後續其他可增進國家總體福利之策略作為難以推動。
我國於2009年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即便國內對於ECFA的效益仍有爭議,但由於中國同為我國及韓國的第一大貿易伙伴,相較於韓國目前已與歐盟及美國皆已完成FTA的洽簽,且中日韓三方FTA的先期研究亦已經展開,一旦其完成洽簽,對於我國的競爭優勢將產生極大衝擊。目前,政府部門已表示將加快ECFA的後續補充協議,並且將完成向WTO通報之程序,在這些關聯事件的發展中,依何種條款向WTO通報即應先尋求內部共識以避免日後公私部門立場對立。
簡單言之,由於WTO的各會員國給予其他國家一致的市場開放,但攸關服務業進一步開放的杜哈回合談判目前已因陷入停頓而中止,引發各國之間先尋求雙邊的自由貿易協定。由於雙邊貿易協定排除其他會員國的適用,因此WTO規定此類貿易協定之簽訂有其但書。其所允許之情況包含,第一,就商品貿易而言,依GATT(關稅暨貿易總協定)24條,兩國簽訂FTA是為了日後形成商品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貿易協定之內涵應包含90%以上的商品進行自由貿易。第二,就服務貿易而言,依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5條,兩國就服務業跨國經營所涉及的市場進入、國民待遇及其他內國法規洽簽相關內容。第三,就開發中國家之商品貿易而言,由於彼此皆有敏感項目,因此,WTO允許開放中國家引用WTO之授權條款簽訂自由化程度相對較低但仍具有排他性的優惠貿易協定(PTA),而非自由化程度要求較高的FTA。至於個別國家是否可歸類為開發中國家,WTO允許各國自行認定而非由WTO認定。此外,由於開發中國家之國民對於自由貿易有較大之疑慮,因此,WTO亦允許雙方簽訂架構協議先開放早收清單,並透過後續一系列的補充協議以待日後走向進一步的自由貿易,此即ECFAWTO通報之依據。
就我國之現況而言,我國與中國雖然同為WTO會員,按規定應給予其與其他國家相同的開放,因此,中國方面一再強調ECFA是為了使兩岸貿易的正常化乃是意有所指。然而,由於我國與中國的產業高度重疊,且農產亦因中國有大面積之土地與我國處於相同之緯度,故相當項目的兩岸貿易並非互通有無,而是企業間的激烈競爭,因此,我國目前仍有2000多項農工產品被列為敏感項目而禁止從中國進口,約占20%。由於接下來我國與中國之間的相關補充協議談判即將展開,同時,亦將向WTO通報,關於我國所需引用之商品貿易條款是GATT24條或授權條款,國內各方有不同之見解。對於服務貿易之條款,引用GATS5條則是各界共識。
由於商品貿易引用條款不同,即會造成日後開放程度有所不同,我國已於2003年向WTO宣告自身為開發中國家,因此,應可引用授權條款,但是否引用授權條款或開放程度更大的GATT24條,則有待產官學研各界透過各種方式尋求共識,而非讓參與談判之團隊獨自承受各方壓力。此外,不論引用那一個條款,必然涉及當前弱勢農工部門的進一步開放,公部門宜透過各種方式將此一資訊提供各界了解,以避免在當前資訊不對稱下造成日後公部門必須採行國際規範時引發國內之衝突。同時,亦應積極的研究受衝擊產業可採取的產業輔導措施,例如,轉業、創業、資金融通、專業技能輔導等,以使這些從業者之生產力能透過產業輔導釋放出來,而非任其淪為自由貿易浪潮下的釘子戶,確保我國的自由貿易路徑能在包容性成長的前提下持續前進。